一、什么情况下写的欠条无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所出具的欠条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首先,若欠条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并且这些规定足以导致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那么此类欠条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若欠条的内容背离了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那么同样也会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倘若欠条是行为人与相对人在恶意串通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其目的在于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类欠条亦将被视为无效。举例来说,如果欠条的内容涉及到非法借贷、高息贷款等违法行为,或者是出于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恶意目的而形成的,那么这种类型的欠条很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什么情况下不能取保候审
在某些情况下,无法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危害的罪犯或者其涉及的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并且情节严重。
其次,不应当予以取保候审的人员则包括累犯和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
此外,那些通过自残和自伤等手段来躲避侦查活动的人也被认为是不能取保候审的对象。
最后
然而,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有权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取保候审的服务:
(1)可能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自享受附加刑的;
(2)预计他们未来将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风险的;
(3)如果患者的病情极为严重,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只要这种方法不会对社会构成实质性威胁。
最后,如果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前仍然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支持取保候审的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告敲诈
敲诈勒索乃严重犯罪之一,其犯罪性质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通过对受害者施加威胁或者恐吓的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产。在实践中,可依法追究敲诈勒索罪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类:首先,行为人必须采取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其次,行为人必须利用这种胁迫来逼迫受害者交付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53、154条,欠条在以下情形可能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上情形下的欠条不受法律保护。